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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3180/2020-00014 信息分类: 民族、宗教/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0-05-26
文号: 连民宗〔2020〕34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以“学《条例》”为主题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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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以“学《条例》”为主题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6-08 09:12:05

各县区(功能区)民宗部门,各市级宗教团体:

今年是贯彻落实修订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一年,是宣传、学习新修订的《宪法》的第三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年,是“七五”普法第五年、也是收官之年。新时代,新形势,要求全面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增强宗教干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治意识。根据省民宗委通知要求,结合市局年度工作计划,6月继续在全市开展以“学《条例》”为主题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以下简称“学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重点,扎实开展学习

各地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要结合中央、省委宗教工作督查反馈意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多方式的研讨、学习、培训活动,有针对性地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既做好公民,又做好教徒,既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自觉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同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做到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

(一)加大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宣传力度。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大力学习宣传贯彻涉及民族宗教事务法规规章。在继续深入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基础上,着重学习宣传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组织宗教界认真学习《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三)着力服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民族宗教界实际,宣讲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大型活动安全、建筑质量安全、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知识。

(四)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爱国主义精神和道德素质。

二、创新载体,采取多种方法

各县区、功能板块民宗管理部门要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管控措施下继续坚持“双暂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教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学习月”活动。

(一)结合疫情防控,不断创新学习宣传形式。围绕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重点任务,紧扣民族宗教界疫情防控需要,鼓励各地多开展线上学习宣传活动,可以开展网上有奖知识竞赛、网络直播讲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二)结合“四进”活动,不断提升主动学习意识。在宗教界倡议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中,突出法律法规的重点学习内容,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提升自主学习的意识与效果。

(三)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群众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知晓度。加大与各地文明办的协调配合,以提升有效覆盖面,提高群众知晓度为目标,持续不断地通过各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三、加强督导,注重成果转化

各地民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习月”活动的督导,把自己摆进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一)民宗干部要带头学习宣讲。民宗干部既是普法人员、也是执法人员,要不断强化政治学习和法治学习,强化基层调查研究,吃透中央精神和基层实际,实打实地做好普法执法各项工作,防止形式主义。

(二)民宗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宗教界的指导。“学习月”活动中,各地民宗工作部门要根据各地少数民族群众状况,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指导帮助制定学习计划,督促建立学习制度,确保学习时间、内容、人员到位,使民族宗教界学习活动常态化、制度化。

(三)探索建立普法工作常态化机制。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要注重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加大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不断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建立普法工作常态化的方式方法,切实提升普法效果。要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宗教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督查,推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四)加大对法制宣传工作的考核力度。司法部门将于今年全面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评议活动,实现普法责任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广泛覆盖,各地民宗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普法责任考核评估机制,做好法制宣传各项工作。

(五)树立法治理念依法开展活动。在学习的基础上,各地民宗管理部门要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到规章制度中,充分发挥教规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的作用,在全市民族宗教界开展“灯塔工程”,宣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民族宗教界人士、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开展各项宗教活动,积极服务社会,维护和促进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学习月活动期间,各县区、各功能板块,市级宗教团体报送活动情况信息不得少于2篇,“学习月”活动开展情况以文字和图片形式,于7月5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刘泽林   电话:0518-8582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