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6-05-19 11:16:16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作出系统规定。《规范》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促进宗教和顺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适应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新形势

随着互联网平台、短视频、网络直播、即时通讯工具等快速发展,宗教领域网络传播形态更加多样,宗教教职人员参与网络活动的方式也不断增多。依法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既是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宗教界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办法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对网上讲经讲道、宗教教育培训的主体、平台、方式、内容、参加人员等作出规范;除规定情形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组织宗教活动、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规范》在已有法规规章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宗教教职人员”这一重点主体,对其网络行为边界、正面要求、禁止事项和责任追究作出具体规定,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约束力。

二、制度依据:坚持依法管理、依规规范

《规范》第一条明确,其制定依据包括《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目的在于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通知也明确,制定《规范》是为落实上述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并要求各地指导宗教界认真贯彻落实。

从制度衔接看,《规范》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一脉相承。《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官方解读也明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通过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服务,均属于许可范围。

因此,《规范》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现有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制度框架下,对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进行细化和补充。

三、原则要求:明确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基本准则

《规范》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符合教规戒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规范》还要求,宗教教职人员使用网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这表明,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不是一般个人网络行为的简单延伸。宗教教职人员具有特定身份,其网络言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应当在法律法规、宗教事务管理规定和教规戒律范围内规范开展。

四、身份管理:区分普通网络行为和宗教身份网络行为

《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是否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网络行为作出区分。

一方面,宗教教职人员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网络行为,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注册、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

这一规定体现了分类管理要求。对于一般网络使用行为,强调守法合规;对于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开展信息发布、账号运营等行为,则进一步强化身份核验和平台责任,防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借宗教身份吸粉引流、误导社会公众等问题。

五、网上讲经讲道和宗教教育培训:坚持“许可主体、依法自建、限定平台”

《规范》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

这一规定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官方解读明确,网上讲经讲道的主体必须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平台必须且仅限于其依法自建的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人员限于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内容应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从许可要求看,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事项对申请主体、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制度、技术保障措施、场所设施资金以及近三年守法情况等均有明确条件。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局实施许可,其他主体由省级宗教部门实施许可。

因此,宗教教职人员个人不能脱离依法取得许可的主体和平台,擅自在商业平台、自媒体账号、微信群、朋友圈、网络会议、短视频、直播等渠道开展网上传教、讲经讲道或者宗教教育培训。

六、禁止行为:划清网络行为底线红线

《规范》围绕政治安全、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民族团结、宗教和顺、未成年人保护、出版传播、商业活动、人工智能使用等方面,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从事的网络行为。

一是不得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干预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内容。二是不得通过网络与境外势力勾连,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三是不得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四是不得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灌输宗教思想、诱导信教,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涉宗教教育培训、夏冬令营等,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五是不得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或者从事打卦、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规范》还明确,除依法通过取得许可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自建平台开展网上讲经讲道或者宗教教育培训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教;不得组织、参与网络法会、礼拜、弥撒等宗教活动,以及烧香、供佛、诵经、受戒、受洗等宗教仪式;不得开展“禅修”“清修”“疗愈”等带有宗教色彩或者内容的网络学习培训。

同时,《规范》对借教敛财、网络募捐、直播带货、打赏、商业性表演、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网络传播等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并特别提出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教,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七、平台和责任:形成部门监管、平台管理、宗教界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格局

《规范》明确,宗教教职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规范》的,《规范》要求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这体现出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不是单一主体责任,而是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监管、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教育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规守法共同作用的治理体系。

八、贯彻落实:把规范要求转化为日常管理措施

贯彻落实《规范》,重点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学习宣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把《规范》纳入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准确理解网络行为边界,做到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二要加强账号管理。对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身份注册、使用的信息发布类、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应当督促其依法依规进行身份核验,建立账号登记、动态管理、风险提醒等机制。

三要加强内容审核。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的主体,应当严格落实许可管理、实名管理、信息审核、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防止违法违规信息传播。官方许可事项说明明确,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材料。

四要加强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利用短视频、直播、微信群、朋友圈、网络会议等方式开展网上传教、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宗教仪式、网络募捐、借教敛财、打赏带货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五要加强协同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涉及互联网平台、网络信息安全、违法犯罪、境外渗透等问题的,应当加强与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协同,形成管理闭环。

总的来看,《规范》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导向,既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使用网络、依法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规则边界,也对各类违法违规网络行为划出底线红线。各地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实施网络行为,共同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

政策文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