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对《连云港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说明
信息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5-10-20 18:31:13 浏览次数:   字号:【

现将本机关起草的《连云港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是宗教活动规范运行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场所能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直接关系到宗教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在第七章单列了“安全管理”,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但是,未规定其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及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压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带动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责任。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

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6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修订过程

2025年,我局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和难点工作任务,政法处承担《办法》调研起草工作。在局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结合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根据安全生产和宗教事务管理等规定,起草了《连云港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印发6个县区民宗局、3个功能板块,6个市级宗教团体以及我局办公室、宗教处、民族处等3个处室征求意见,同时在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请组织公职律师审查。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连云港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审议稿),提请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四、主要内容

1.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县区和功能板块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及时报告、配合检查,带动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

2.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责任。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规定了其安全工作责任,并对其应当组织安全检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安全教育、组织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了详细规定。

3.细化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工作责任,应当处理的具体情形。一是虽未发生安全问题,但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二是存在安全隐患,经告知,无正当理由,仍拒不执行整改或发生安全问题的情形。分别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宗教事务的负责人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政策文件】连云港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