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稳定,压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带动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连云港市宗教活动场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是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责任:
(一)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并进行合理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并督促落实;
(二)每次组织宗教活动前,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四)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五)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七)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检查,按规定做好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三)电气线路安全情况;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情况;
(五)燃气、液化气使用情况;
(六)食品安全情况;
(七)建筑安全情况;
(八)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预警机制;
(三)应急处置程序;
(四)应急保障措施;
(五)事后恢复措施;
(六)预案管理和更新;
(七)安全工作值班值守。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知识;
(二)治安防范知识;
(三)应急避险知识;
(四)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防范知识;
(五)其他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设备;
(二)避雷设施;
(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四)漏电保护器和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五)监控设备;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发生安全问题,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属地村(社区)、乡镇(街道)、民宗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单位的检查,对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工作责任,虽未发生安全问题,但有下列情形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宗教事务的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
(二)消防设施管理不规范,造成不能随取随用的;
(三)消防疏散通道被占用,未及时进行疏通的;
(四)燃气安全设施装配不到位,仍在使用的;
(五)用电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六)既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仍在使用的;
(七)其他安全工作责任未履行到位的。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工作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对该场所暂停活动进行整顿: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未能及时整改的;
(二)发生安全问题,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安全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工作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场所撤换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告知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拒不执行整改的;
(二)发生安全问题,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安全问题,造成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
(四)发生安全问题,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